作為全國首個允許個人破產的城市,深圳又有新動作。日前,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會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印發了《關于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全國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動機制。作為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個人破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圍,對于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制度、高質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標志著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率先落地。而在上個月,深圳中院審結了我國第一宗個人破產案件。緊接著,深圳在全國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動機制,將個人破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圍,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在執行層面有了更完整的配套支持。
個人破產制度旨在讓債務人放下包袱的同時,調動其重新投入社會經濟活動,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這既是賦予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也是從實際情況出發更好保障債權人的利益,而絕不是要給“老賴”開后門,更不是縱容債務人惡意逃債。但是,什么樣的人可以申請破產,又如何確保參與個人破產程序的債務人積極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是個人破產制度能否實現初衷,避免帶來社會負面影響的痛點和難點所在。在很大程度上說,個人破產制度在我國一直未能大范圍實施,也正是有此顧慮。此一背景下,《意見》的出臺無疑讓人看到了解決問題的路徑,對深圳個人破產制度的成功實施抱以更多的信心和期待。
根據《意見》,個人破產狀態,個人破產相關限制、處罰、失信行為信息等都將納入信用信息范圍并公示。債務人、破產管理人履行誠信承諾書的狀況,也將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計入誠信記錄。此外,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債務人、破產管理人如有受到人民法院處罰、轉移財產、破產欺詐、虛構債務等嚴重的失信行為時,將通過“深圳信用網”予以公示。這些綜合措施的目的只有一個——讓破產程序在陽光下運行,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并引入社會監督,以最大程度堵住個人破產制度的“后門”。
事實上,個人破產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這樣的人,即便一時陷入債務漩渦,社會也應該給予其重新創造財富和價值的機會。在一定程度上說,這本是對守信者的激勵。而將個人破產程序與社會信用體系打通,也就是要防止誠信的失效,并避免讓失信者鉆空子。這并非無的放矢。如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的幾個月,就共收到640余件申請,但到目前為止只有8宗申請正式受理。這既表明個人破產受理的嚴謹、審慎,也折射出不可低估其中的誠信風險。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動機制,便有助于將這種風險降到最低。
還要看到的是個人破產制度在中國仍是一件新事物,無論是在社會觀念層面,還是相關制度環境層面,都還需要有一個逐步接受和完善的過程。那么,深圳作為先行者,更需要開好頭、起好步,以有效的配套制度堵住個人破產制度實施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這既是對債權人負責,也是增進社會對個人破產制度的信心和接納程度的內在要求。
出臺個人破產條例,成功審結我國第一宗個人破產案件,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動機制,深圳在個人破產制度上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這是深圳的自我創新,也是為個人破產制度在更大范圍的推廣作出的必要探索。期待在不斷的調試、完善中,這份探索能夠釋放更多的示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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