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杭州6月12日電(記者 周竟)車子開到斑馬線前正好有行人在過馬路,很多司機并不會因此停車有的甚至還會加速通過。浙江海寧對此進行了集中整治,而一位車主不服被罰將當地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6月11日,海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認為行人過斑馬線時,司機必須要停車讓行。車主敗訴。
過斑馬線不禮讓被罰100元扣3元
今年1月31日,浙江海鹽縣的貝先生到海寧辦事,途經西山路時被交警攔下。交警告知貝先生因未在斑馬線上禮讓行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給予罰款100元并記3分的處罰。貝先生當即表示不服,沒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確認。2月13日,他向海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書。隨后貝先生向海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交警撤銷處罰并公開道歉。
5月19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原告貝先生和被告海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就處罰決定是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以及斑馬線上司機是否必須禮讓行人展開激烈討論。
法院判決:必須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必愊壬硎?,當時行人已經停在人行橫道上主動避讓車輛,因此他減速通過并無不妥,不能對上述法條做機械理解。而被告方表示法條中的“應當”即“必須”,當行人在斑馬線上時,機動車必須停下來讓行人優先通過,以保護行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6月11日下午,海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交警的說法,駁回了貝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法條規定中,應當即必須。當行人以通過為目的行走在人行橫道上時就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即使中途有停頓,也應當認定為正在通過。本案行人先于貝先生的車進入人行橫道,且正在通過人行橫道,貝先生的車此時不停車直接通過人行橫道,會給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的威脅,因此貝先生應當停車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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