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漂白粉造成河流污染,致使養殖魚大量死亡
法院裁定——污染環境者承擔賠償責任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 漂白粉撒在高速公路上,公路養護中心工作人員清理時直接將其從橋上拋撒至橋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養殖合作社魚塘內虹鱒魚大量死亡,養殖合作社就此提出訴訟。昨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該案的判決裁定。
案情摘要
2014年6月23日凌晨,馬亮駕駛西安瑞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騰公司)車輛,隨車裝載數噸漂白粉(次氯酸鈣),自陜西西安出發前往目的地。當車行至連霍高速寶天(寶雞至天水)段,即天水市麥積區東岔鎮桃花坪附近時,車內裝載的漂白粉發生自燃,馬亮發現后,遂將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上,并撥打報警電話,待交警趕到現場后,馬亮遂駕車離開。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路養護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橋上的漂白粉時,直接將其從橋上拋撒至橋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天水市麥積區東岔鎮桃花溝虹鱒魚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養殖合作社)魚塘內虹鱒魚大量死亡,為此,該養殖合作社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明確。漂白粉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個人應當取得從業資質,車載運輸須經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王恒輝與瑞騰公司簽訂商品車輛運輸承包合同,王恒輝具體負責運輸,其雇用沒有專業運輸資質和管控能力的駕駛員馬亮運輸危險品形成雇用關系,二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騰公司作為涉案車輛負責運輸的承運人,對包括王恒輝、馬亮在內的人員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損害后果發生,應與其二人對損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路養護中心的工作人員用拋撒方式清理漂白粉行為明顯不當,其主觀方面過錯明顯,故應對損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擔賠償責任。漂白粉所有人即托運人的責任本案不容回避,但鑒于未提供托運人真實完整的基本情況,無法追加托運人為本案被告,對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份額由馬亮替代承擔。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污染事故系馬亮的過錯與公路養護中心的違規清理行為相結合所致,二者均未能盡到妥善處理和安全注意義務,應對損失的50%即179026.8元承擔賠償責任,王恒輝、瑞騰公司應與馬亮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該案系環境污染引起的財產賠償糾紛,因此對于污染物清理不徹底導致二次損害的后續損失應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養殖合作社為避免損失擴大,應采取適當補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對其后續損失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經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兼顧各方利益,酌情增加養殖合作社后續損失15萬元,由各責任主體按相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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