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曉飛)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原副局長史貴升利用擔任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多個單位負責人的請托,為相關單位承攬綠化工程等項目提供幫助,從中收取好處費205萬元。昨日下午,史貴升因犯受賄罪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公開資料顯示,1964年出生的史貴升為碩士研究生學歷,案發前曾任北京園林綠化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行政級別屬于正局級。在任期間,史貴升負責森林資源和林政管理、公園管理、風景名勝區、森林旅游、城市綠化隔離地區、場圃工作。今年2月,史貴升因涉嫌受賄罪被檢方批捕,7月被提起公訴。
據檢方指控,史貴升利用其擔任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北京綠茵藍天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蔣國平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攬朝陽區綠化隔離地區郊野公園建設工程八標段金田郊野公園建設工程、延慶縣平原地區造林工程張山營鎮下板泉景觀生態林建設工程、房山青龍湖森林公園一期工程二標段等多個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提供了幫助。
事后,蔣國平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間,先后7次給予史貴升人民幣共計170萬元、美元1.5萬元。
此外,史貴升于2014年5、6月間,利用職務便利,接受北京盛茂園林綠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長東的請托,承諾為該公司在承攬園林綠化工程項目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向長東給予的金條一根(含金量99.99%,重1千克),價值人民幣26.1萬元。
今年9月25日,史貴升因涉嫌犯受賄罪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審。
庭審中,史貴升對檢方的指控及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史貴升的辯護人認為,史貴升構成自首、認罪態度良好、主動退贓、社會危害性小等,請求法院對史貴升減輕處罰。
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后認定了史貴升收受蔣國平、向長東給予的賄賂人民幣170萬元、美元1.5萬元及金條等物品的事實,上述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萬余元。
此外,對于史貴升辯護人所提其具有自首情節,一中院認為史貴升的行為不符合《刑法》關于自首的規定,對于認為史貴升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小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北京一中院認為,史貴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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